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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2021-04-26 07:56:20     (点击: )

三峡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自觉成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当前学年入学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是硕士研究生各项奖励和评先的重要依据。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后方可发放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四条思想政治表现(权重30%)

(一)测评内容包括自评分5分、导师评分5分、辅导员评分10分、班级评分5分和加分项组成,具体如下:


满分

考核内容

自我评价

5

政治立场、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观念等。

导师评分

10

尊师重道、是否能按时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学术道德、科研成果等。(两项各5分)

辅导员评分

10

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否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活动。

班级评分

5

发挥带头作用,传播正能量,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等。

第五条学习成绩(权重30%)

考虑到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同等情况下根据以下规定评定:

(一)一年级根据统考成绩60%+复试成绩40%计算,其中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综合面试成绩*60%。计算方法:成绩总和×权重30%。

(二)二年级根据上一学年完成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评分加上导师评价计算总和。计算方法: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基础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平均成绩×权重20%+导师评价。

导师对学生学习态度、科研进展、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10分制进行打分评价,满分为10分。

其中学位课完成学分数应大于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否则本项计分无效。

(三)三年级根据上两学年测评平均分10%+开题报告成绩10%+导师评价组成。

导师对学生学习态度、科研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10分制进行打分评价,满分为10分。

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本项按零分计。

第六条科研成果(权重25%)

科研成果满分25分,超过部分*25%累加,具体计算得分如下:

研究生在读期间,凡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奖励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司法考试通过均可加分。发表论文以刊物出版日期为准(承认毕业研究生在最后一学年的文章录用通知,须附文章稿件,录用通知须明确作者序及发表日期),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若同一篇论文或成果被多次收录或获奖,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多人合作完成论文或成果的,凭有效证明按下表比例计算加分。导师非第一完成人(作者)的论文或成果,完成人(作者)人数可不计导师1人。

完成人(作者)人数

2

3

4

按贡献排序

1

2

1

2

3

1

2

3

4

所占比例

60

40

50

30

20

50

25

15

10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的,每项成果分别加15、10、5分。

2、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者、软件著作权,每项成果分别加10、5分。

3、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及扩展板)上发表论文,每篇加10分;国际会议发表论文,每篇加5分;在一般公开出版的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每篇加4分;在《研究生论丛》等内部刊物及其它增刊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4、被SCI、SSCI、A&HCI;EI;ISTP、ISSTP收录的论文(均以CD版为准)每篇次分别加20、12、6分;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摘要转载的论文每篇次分别加10、5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次加10分。(注:摘要超过3000字算全文转载)。

5、出版专著、参编教材分别按0.2分/千字、0.1分/千字加分,但最多计至5万字。

6、结题科研项目加分。研究生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并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的已结题科研项目可加分(以科技管理系统中数据为准)。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厅局(校)级课题、横向项目分别加3、2、1、0.5分。

第七条社会实践(权重15%)

专业学术研讨会、征文、竞赛等活动(科研学术方面)获奖加分。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加4分,参加全国学术研讨会加3分,参加全省学术研讨会加2分(以上要提供交流证明,要在会议上发表会议论文或者演讲);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9、6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市级(含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等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研究生院举办有关科研学术活动一、二、三奖分别加2、1、0.5分。

本项满分15分,超过部分*60%累加。

第八条其它加分规定

(一)研究生担任社会工作一年及以上,工作积极,考核合格者可加分。担任多项工作的可累加。(不超过三项,取最高值)

校级学生干部负责人(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加4分,校级学生干部(分团委委员、研究生会正副部长、社团会长等)加3分;院级学生干部负责人(分会正副主席、秘书长)加4分,院级学生干部(分会部长、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班长、班团支书)加3分,院级一般学生干部加2分(支部委员、班委、信息员等)。担任本科助理班主任的加2分,其他担任社会工作有显著实绩者,可由本人或他人提出申请加分,由领导小组审定。(注:以上加分需考核合格后方可加分)

(二)宿舍卫生评比,获“文明宿舍”者,每人每次加0.5分。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5分,一年不超过2次。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小组酌情加2分。

(五)参与活动加分

(a)凡是参与院级以上(含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每人每次加1分,荣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各项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b)凡是参加院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每人每次加0.5分;

(c)参加博睿讲坛每人每次加2分;

(d)每次活动、竞赛的观众、后勤人员分别加分0.2、0.3分。

有签到记录的以记录为准,无签到记录的活动以班级评定小组认定为准。

(七)社会实践:参加各种社会实践调查,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一次活动加2分。

(八)鼓励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活动,即助研、助教、助管及本科辅导员。根据《三峡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助研岗位必须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导师发放助研津贴并报学院备案后认定;助教、助管及辅导员岗位,必须申报后经研究生院通过备案,并签署聘用协议方可认定。当年参加“三助一辅”岗位达半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加2分。

(九)取得与学习相关的资格证书,如:软件设计师、国家英语六级等,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可加1分,同类证书就高不就低原则。

(十)在校级以上报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的,每篇加1分;在校报等校级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的,每篇加0.5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者应予扣分

(一)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注册者每人每次扣2分,离校(离开宜昌)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每人每次扣1分。

(二)卫生被批评者、使用违章电器被处理者等,每人每次扣1分。

(三)重大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学术讲座及开会无故缺勤者、学院抽查考勤缺勤者,每人每次扣0.5分。

第十条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三)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违反科学道德规范。

(四)课程考试不及格,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含素质教育卡中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思想动员,让各位研究生了解评定办法与算分细则;

(二)各年级组织个人自评和小组互评,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内公示;

(三)班级公示后,将评定结果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审核无异后,将评定结果上网公示,最后报学校研究生院。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认定与发放

(一)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当前学年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一等+二等=50%

1.2

二等

0.8

三等

50%

0.4

二、三年级

一等

20%

1.0

二等

30%

0.8

三等

50%

0.4

博士研究生

所有年级

一等

50%

1.8

二等

50%

1.5

(三)学业奖学金等级认定:

1、获得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毕业于“985”、“211”高校优先考虑)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按照综合成绩优先评定为一等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根据本办法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2、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上评分总和从高到低评定奖学金等级,同时考虑特殊重大贡献和参与学院各项工作的表现。

3、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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