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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4-26 07:56:17     (点击: )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学〔2007〕14 号

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评。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

3、诚实守信,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教学办主任以及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类别的设置

学校设立A、B、C三类经济困难学生,其中A类为特别困难学生,B类为困难学生,C类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控制比例及条件

类 别

控制比例

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A类特困学生

5%

1、孤儿、烈士子女

2、单亲家庭且病残

3、父母双残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极度困难

B类困难学生

15%

1、来自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其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

3、父母双下岗,享受国家低保

4、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C类一般困难学生

25%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第七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困难学生指标下达到各学院,其中A类特困学生指标由学院统一掌握,B、C两类指标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解。A类特困学生的认定,一定要严格按照A类特困学生的限制条件进行认定。如A类指标有节余时,可转为B类指标使用。

2、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尤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重点考虑,认定评议小组按困难类别确定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其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必须由学院具体经办人、具体负责审核人以及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并加盖章印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按照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困难学生汇总名单及有关信息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

第九条 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学校每年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家庭,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学习不认真刻苦,学习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等;

3、上学年度以及当学年度困难学生认定之前受纪律处分;

4、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

建立和完善学院、学校两级困难学生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困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凡有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我校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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