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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21-04-26 08:56:14     (点击: )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国家或地方财政部分贴息。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条 贷款条件

一、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学习勤奋努力,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可信。

第三条 贷款的方式、期限、利率、贴息及用途

一、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两种方式。凡属我校经济困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即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全部贷款。是否展期,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四、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其中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 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A、B两类。

一、助学贷款A类:此类学生同时享受学费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额度以学生本人每学年的实际学费为标准,生活费贷款额度以每人每年2000元为标准。

二、贷款B类:此类学生只享受学费贷款。其贷款额度同A类学费贷款额度。

第五条 贷款时间及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性受理的原则。

一、贷款时间: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

二、 贷款程序:

1、各学院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校下拨的贷款比例及额度范围内,确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同时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1) 贷款学生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及父母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的复印件。

(2) 由教务处提供的本学院在册学生名单。

(3) 由财务处提供的学杂费证明。

(4) 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借款学生身份提供证明。

2、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将汇总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书面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并汇总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贷款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正式签定借款协议。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费贷款按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

一、学费贷款按学年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帐户;

二、生活费贷款每月10日前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八两月停发;

三、学生贷款类别、额度一旦确定之后,在一学年之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如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七条 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学生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可提前还款,也可分次偿还,分次偿还的顺序为先借款项先还,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四年内还清。但如果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

二、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即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利息。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将其去向、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如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款学生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或死亡等终止学习的情况时,各学院应及时将以上情况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统一报告经办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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