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酒驾醉驾纪律要求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筑牢纪法防线
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和恶劣影响,摒弃“小节无害”“侥幸过关”等错误思想,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筑牢法治根基。要深刻认清酒驾醉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风腐交织、由风变腐的突出问题,时刻以党纪法规为准则,牢固树立“法纪红线不可触碰”的意识,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二、严明纪律要求,坚决令行禁止
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主动提醒身边人拒绝酒驾醉驾。
2.严禁工作期间(包括节假日的上班值班、加班期间)饮酒。
3.严禁在出差、参与培训、会议、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饮酒,严禁在任何场合酗酒、酗酒滋事,损害干部队伍形象。
5.严禁在酒驾醉驾问题发生后隐瞒不报、逃避查处,或相互包庇、说情干预。
6.不得指使、纵容他人酒驾醉驾,不得为酒驾醉驾人员提供帮助。
三、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自身肩负的特殊责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在遵守交通法规和纪律要求上作表率,带头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带头倡导文明出行,以廉洁自律、文明出行的实际行动,彰显遵纪守法的政治自觉。同时,要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亲友聚会时主动提醒身边人拒绝酒驾,不劝酒、不逼酒,坚决抵制不良“酒桌文化”。
四、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严禁酒驾醉驾纳入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日常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学习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紧盯节假日、工作日午间等关键节点,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约谈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严肃执纪问责,保持高压态势
纪检监察部门将对酒驾醉驾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顶风违纪违法、不知敬畏的行为,从严从快处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作为干部政治素质鉴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附件: 1.酒驾醉驾量纪标准
2.相关纪法规定条款
三峡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附件1:酒驾醉驾量纪标准
一、酒驾量纪标准
(一)对党员、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经公安机关认定酒精含量在 20mg/100ml以上、60mg/100ml(含60mg/100ml)以下的,一般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非党员的公职人员酌情给予政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党员、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经公安机关认定酒精含量在 60mg/100ml以上、80mg/100ml(含80mg/100ml)以下的,一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本人酒驾违法行为,并真诚认错悔错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酒驾违法事实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机动车的;
4.确因病情需要临时服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药物后驾驶机动车前往就医途中的;
5.出于救助他人、维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需要驾驶机动车的;
6.造成交通事故,积极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
7.其他党内法规、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具有上述第一种、第二种、第六种、第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2)具有上述第三或者第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或者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3)具有上述第五种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党纪政务处分,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驾驶公务车辆,或者驾驶校车且载有师生,或者驾驶营运车辆且载有乘客,或者驾驶重型载货汽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3.工作日午间饮酒或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逃避、干扰、阻碍、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通过让人顶替、说情打招呼等方式隐瞒党员、公职人员身份,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打击报复、贿买执法人员、鉴定人员的;
6.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驾驶证的;
8.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9.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者引发重大舆情的;
10.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
经公安机关认定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60mg/100ml(含60mg/100ml)以下,且具有上述从重、加重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经公安机关认定酒精含量在 60mg/100ml以上、80mg/100ml(含80mg/100ml)以下,且具有上述从重、加重情形之一的,一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系公职人员的,应当一并给予政务降级处分,非党员的公职人员应当给予政务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系公职人员的,给予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二、醉驾量纪标准
(一)党员、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酒精含量在 80mg/100ml以上、150mg/100ml(含150mg/100ml)以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记大过、政务降级或政务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系公职人员的,给予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二)对党员、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被审判机关定罪免刑、判处拘役(含宣告缓刑,下同)的,因司法机关已充分考虑全案情节并作出了相应处理,故量纪时不再重复考虑情节,但应当区分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1.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审判机关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系公职人员的,给予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2.被审判机关判处拘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系公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附件2:相关纪法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